問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確認的是,在什麼情況下錄音?錄音證據的用途是什麼?這兩個問題會影響到錄音是否犯法,再來才是錄音證據可否用在民刑事訴訟上。
偷錄音可能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通保法第24條違法監聽罪、甚至有個資法第41條之問題。前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看完法條,好像懂又好像不懂,什麼是「非公開活動」?抓姦在床算不算非公開活動?「利用工具」跟「窺視、竊聽、竊錄」好懂一些,但什麼叫做「無故」?為了抓姦算不算有故呢?「他人」有沒有包含自己呢?
受限版面就不逐一解釋了,直接講結論,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如果是對話之一方,為了搜集證據而將其參與之活動、談話予以錄音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通保法亦有不罰之規定。白話文說就是錄的人要在場啦,而且不要拍到隱私的地方,不然為了蒐證反被告刑事案件,得不償失。至於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們下集再揭曉。
結論:先求錄音不犯法,再求可否做證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