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婚前財產之增值於離婚時需要分配嗎?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將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協力之貢獻(該條立法理由第2項可參)。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之價值增減,僅係就該財產本體所表彰價值之計算,非係於財產之原物外另有產出,性質上已與民法第69條所定孳息係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獲之出產物(即天然孳息),或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即法定孳息)不同;且觀婚前財產之增值與否實繫諸市場需求、政府政策、經濟成長等多種不確定之因素,客觀上亦難認係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協力所生之成果,自亦無需參酌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意旨,將婚前財產本體於婚姻存續期間內之價值變化,等同婚前財產於該期間內所產出之孳息而視為婚後財產。
A:婚前財產之增值非屬孳息,毋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