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子女不孝,或父母拋家棄子時,可以斷絕親子關係嗎?先說結論,原則不行,例外在收養時可以。
斷絕親子關係的用意,最主要涉及扶養義務及遺產繼承的問題。要說可否斷絕親子關係,首先要將親子關係區分為自然的與擬制的兩種。
「自然的親子關係」是一般常見的因血緣而成立的關係,可再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後者另外有認領或準正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並無規定可斷絕親子關係,血親就是一輩子的血親,只有免除、減輕扶養義務,或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擬制的親子關係」則是將無血親關係的人經收養程序後,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於此情形如欲斷絕親子關係,類似於離婚,法律規定可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或在有民法1081條情形即虐待、侮辱、遺棄、犯罪或其他重大事由時請法院判決終止。
結論:一般情況不能斷絕親子關係,只有收養時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