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文章提到過「拋棄繼承」需要在過世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那如果來不及去聲請怎麼辦呢?

 

還有1招就是「限定繼承」,程序上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欸等等,民法1156條上規定要在3個月內陳報,但就是超過3個月來不及拋棄繼承,結果過世親屬的債權人才紛紛上門討債啊,例如稅局催繳欠稅、罰單欠繳等等。

 

別急,依照民法1148條規定,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而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審查意見,陳報遺產清冊的3個月限制應為訓示規定,超過也是可以准許的。如果過世親屬確實有欠費欠錢,則繼承人還來的及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好處是經陳報、公示催告等程序後,即可確認債權範圍,只須就繼承遺產的範圍還錢,不須再額外拿錢出來還囉!

 

結論:超過3個月仍來的及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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