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說到行政院有公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規定,違反的話該條款可是無效的!

那來看看該事項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吧!
1. 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
2. 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3.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之文件。
4. 切記要有終止租約之約定。
5.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6.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7. 不得記載出租人因此增加之稅賦由承租人負擔。
8.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通常法規是一回事,實務上又是另一回事。回歸市場機制,房東常為了規避租金稅負,而與租客有特別約定,否則就要把稅金加到房租上,這時候就要好好評估到底怎麼樣才是最有利、風險最低的了。
結論:人在屋簷下,還是得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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