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底開始,大法庭裁定壽險可作為執行標的,法院可終止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債權人。從此,法院(尤其北院)的執行案件如雪片般紛飛。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22823?utm_source=yahoo&utm_medium=rss&utm_campaign=322823
111年12月9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至此,如果身為債權人,當然會主張要終止債務人之保單;但如果身為債務人呢?主要視終止保險契約有無必要?有無合乎比例原則?是否因終止保險而難以維持生活等等而向法院聲明異議。
另外,對於該債權有消滅或妨礙事由,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亦可依消債條例,成立債務協商或更生、清算,以停止執行。
結論:如果債務人遇到保單被執行問題,請與律師諮詢可能的處理方式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