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9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依113憲判3第1項主文及不同意見理由書補充,就侮辱他人之言論是否應以上開規定相繩,須按「二階段」認定:
1. 審查「該言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2. 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雖然合憲,但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舉例:「畜生啊你!」「XXX」等之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則雖會造成被害人不悅,但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仍有衡酌之必要。如果是國罵、三字經等口頭禪,則尚非用於貶損他人之名譽。
宣告合憲之原因,係國家有保護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本罪或許導致許多細小之私人紛爭佔用寶貴司法資源,但直接宣告違憲無異於宣示國家得拒絕實現正義,反而損及司法權之正當性。故以合憲解釋方法,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憲法保障。
結論:社會還是需要真誠的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