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打詐四法於113年8月2日生效,其中對於人頭帳戶被告最好的消息,就是得以易科罰金了!
涉及新舊法適用時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所以於8月2日生效喔!
而犯罪是否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要件,需要最重本刑5年以下,且宣告6月以下徒刑才可易科罰金。本次修法前法定刑為7年以下,所以不得易科罰金,但修法理由也說了,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不得易科罰金顯然過苛,所以用犯罪金額1億元當作標準,洗錢標的未達1億元,宣告刑也在6個月以下,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洗錢防制法」大修過後,已有3篇適用新法的判決出來了,依照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犯罪行為後法律變更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依照具體個案處罰效果判斷,而非僅依法定刑為準。例如修法前後自白減刑的規定不同,修法前均自白即可減刑,修法後還要繳交犯罪所得,如果行為時點在112年6月修法前更是複雜,當時只要有自白即可,不須每次都自白。
結論:人頭帳戶被告有機會易科罰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