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的責任真是比小腸還長,還要分第2篇來講。
人頭帳戶案件通常是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向警局報案,檢警因此開始偵辦。若偵辦後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幫助犯罪的故意,即會起訴。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依案件類型可上訴至二審或三審定讞。
上一篇提到,人頭帳戶案件起訴後有97%會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又不能易科罰金,看來是沒什麼指望了(沒有啦還有緩刑空間)…那決戰點就在起訴階段了對吧!根據法務部的資料統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的起訴率為56.3%,雖高於一般刑案的35.8%,但仍然有24.1%的案件是不起訴處分的。
不起訴或無罪的關鍵,是提供帳戶者有無幫助既遂故意,司法實務的標準多採取低標準的「不確定故意」,只要主觀上有預見提供帳戶可能作為犯罪使用,即會起訴或有罪。實際判斷的方法,通常會看提供帳戶者的智識程度、是否有對價?帳戶是否閒置或餘額所剩無幾?交付帳戶過程是否合理?發現帳戶異常是否有主動報案等等。最好是把對話紀錄留著,請律師評估唷!
結論:絕對不要把金融帳戶密碼交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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