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何判斷法律意義下的一行為?
〈10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 ,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 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是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同一(狹義之完全重 疊)或局部同一(廣義之部分重疊)之行為而言。
● 而將想像 競合擴張到數罪之實行行為僅具部分重疊的情形,參照想像 競合犯之存在目的,自應嚴守「出於一個意思決定」且「實 行行為局部重疊」之要件,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 、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 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 尤其,刑法修正刪 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 之不同犯罪,其間如具有相當時間間隔而無實行行為完全或 局部同一之情形,概認為想像競合犯,使其中一方之既判力 及於他者,不無擴大既判力範圍,而有鼓勵犯罪之嫌,造成 評價不充分,亦無異使已廢除之牽連犯捲土重來。
A. 以是否「出於一個意思決定」且「實行行為局部重疊」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