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何判斷行為人已著手為犯罪行為?
● 行為人基於犯罪故意而實行但未造成法益侵害結果之行為,是否為法律所明定處罰之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以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斷。倘依整體犯罪計畫,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顯露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且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性,而對刑罰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若依犯罪計畫繼續不中斷進行,將導致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者,應認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僅止於預備犯罪之階段。
● 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設置機房、透過電腦設定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再由相關成員通話行使詐術以詐取財物之犯罪模式,倘該集團業依整體計畫分工、透過電腦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其客觀上既已顯露相關成員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意圖與犯意,且若依計畫繼續進行,將實現其犯罪結果,而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已與該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即應認業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並非僅犯罪之預備。
 

A. 依整體犯罪計畫,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顯露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性,且是否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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