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法庭筆錄記載有所爭執,應向哪個法院聲請交付該庭期之錄音錄影光碟?
 ●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審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所指法院當指保管錄音內容之法院而言,此觀上開辦法第9條至第11條規定「保管錄音內容法院」對於錄音內容之保存、除去、調取等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352號裁定意旨參照〉。
 

A. 法庭錄音光碟係由審理之法院保管,應向該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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