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停止行使親權方是否仍須對子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0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民事判決〉
「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原與法定代理人無關,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所以規定,由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單獨負責者,無非以其監督未周耳。本件被上訴人與其前夫蔡○財協議離婚後,對於蔡乙之監護權既暫時停止,則蔡乙之侵權行為,自不能令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123 號民事判決〉
「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監護時,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而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 不用,因為無從監督子女。